八月因為調去台南工作,承租了一個套房,簽約一年押金兩個月,總共六萬元,已經付清,但是因為老闆意外身亡,所以台南的工作沒了,跟房東提起退租,並願意賠押金一萬元給房東,但是房東說只願意賠半年給我,意思就都沒租出去,我要負擔半年的租金,請問這樣合理嗎?還是有什麼法律規定是房東不能這樣子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原則上回歸到您們的租賃契約內容,原則上您違約至多應僅押租金的部分,之後未出租的損失不能算到您身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雙方訂的租賃契約沒有特別約定這部分如何處理?就回到民法第450條第3項.453條.454條規定,你必須要在開始租約前通知房東,就可終止租約,房東就要退回全部預先受領之租金給你,如果你有晚一點通知房東,房東也只能扣一個月租金
非常感謝您~我跟房東溝通看看~如果不行會尋求調解委員會調解看看~感謝
如有需要會再連絡熱心的律師們^^謝謝你們幫我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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