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侵占、毀損 > 雇主員工糾紛

雇主員工糾紛

  • 小宇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29 10:54 最後編輯日期:104-11-29 11:08
  • 文章人氣:620
  • 個人積分:6
  • 我想請問一下 問題是這樣 技術安裝人員 奉老闆命令到客人家安裝東西 但是簡易安裝這樣東西 只需要收費2000元 但是客人要求需要特殊的安裝方式麻煩技術人員幫忙協助安裝 金額在而外加價給技術人員  我想請問 這樣技術人員回到公司只給了老闆2000元 這樣是否犯了業務侵佔罪??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29 11:24 
  • 文章人氣:171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客觀上要因為業務關係持有他人之物,並有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表現於外,主觀上有侵占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才會構成業務侵占罪。 若只是單純忘了回報給雇主不會構成犯罪。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29 17:49 
  • 文章人氣:127
  • 個人積分:49600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些款項是屬於服務報酬,只要是給公司的,不管幾次都屬於業務侵占罪。

    倘若被發現了,建議以和解方式處理,記得簽立和解書。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29 22:28 
  • 文章人氣:145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29 23:18 
  • 文章人氣:114
  • 個人積分:9702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顧客這筆服務報酬給付對象若為公司,您未交予公司,有侵占之問題,惟若給付對公司,而為給您之小費,未交予公司,似無侵占之問題,故應就多出之金額,加以定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29 23:21 
  • 文章人氣:159
  • 個人積分:10186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顧客這筆服務報酬給付對象若為公司,您未交予公司,有侵占之問題,惟若給付對公司,而為給您之小費,未交予公司,似無侵占之問題,故應就多出之金額,加以定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2-01 16:56 
  • 文章人氣:138
  • 個人積分:880
  • 律師評價:19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06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6條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員工跟公司之間是雇傭關係,而客戶跟公司之間可能是承攬關係,您所額外收取的費用如果是客戶公司之間承攬報酬的一部份,那您就不能侵佔為己用,除非是客戶另外跟您成立委任承攬契約關係,否則所收取的費用還是要歸公司所有。 

     

     

  • 許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