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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屋買賣可破租賃問題請教

  • NA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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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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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一房屋租賃糾紛問題請教專業的律師們~

    本人(簡稱甲方)有一透天別墅三年前有一買方(乙方)要向我購買,因當時尚有9個月奢侈稅期限,因此,雙方約定好先簽一份八年租約(未公證租金一次付清)及預定買賣合約,雙方約定好在奢侈稅期滿後的某一個月期間需完成過戶,一次付清的押租金則轉為簽約金,不料對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事後又提出訴訟要求我履行買賣合約,經一審二審乙方敗訴定讞,雙方維持租賃關係至今。

    今因雙方已交惡,且因房價漲二成,甲方想要向乙方提出提前終止租約或請乙方以市價九五折買下,但無論甲方多次致電還是申請調解,乙方都置之不理,對此情形我想提出的問題是>>>

    若以該租賃契約超過五年以上且未經公證的<買賣可破租賃>原則,先將該屋贈與或買賣給我的家人,再以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要求乙方無條件搬遷是否可行?

     

    備註說明:乙方(房客)當初遷入後花了近200萬做裝潢租約內有明文費用由乙方自負,如期間終止租約也不得向甲方請求,且甲方得要求是否回復,這部份過戶給買受人後,乙方若提出裝潢費用損失求償,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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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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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現行民法確有訂定買買不破租賃之例外,也就是"租期超過五年,而未經公證"之情形,是以,您的房屋係處於買賣可破租賃之情形,可以轉賣予他人並請乙方搬離,惟尚須注意契約內是否有乙方可主張的其他權利。

    2、雙方契約既已載明裝修費用由乙方負責,縱使有爭議乙方欲為求償,其求償對象也是甲方(原租賃契約之當事人),而非房屋之買受人。

    建議可將契約交由律師檢視,可更完整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以上,如有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