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想要自書遺囑並公證 發現說繼承人有特留分 但當中有希望不要給予遺產的人所以才想要立遺囑 即使立了遺囑不分給他 他也可以對這份遺囑提出訴訟 目前很苦惱
所以想請問:關於特留分的部分 不知有沒有辦法解決 讓特定人士不能分得財產??
您好,
現行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若有該條所列舉之情事(偽造遺囑、詐欺脅迫被繼承人立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等),則喪失繼承權,不需要給予特留分;
倘無任何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法律就會保障每一個繼承人都至少保有特留分之遺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有民法第1145條之事由,則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內表示不讓對方繼承,但若對方有子女,其子女仍可以代位繼承,要避免日後爭議的話,生前處分其財產或較可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特留份是法律規定,應無法更改,建議於繼承開始前即就資產先為分配。
您好!
特留分是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無法剝奪,除非該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而喪失繼承權。
另種方式是生前贈與方式處分財產,死後未留任何遺產,自然就不會有特留分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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