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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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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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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執行扣款,但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說明目前經濟狀況,以便每月扣款可以減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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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3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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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律師說得不錯,照他說的辦吧。
二、但法院對這樣的異議未必是准許的。所以最後結果可能還是扣薪三分之一。
三、可以兼差做點小生意,網拍的話可以考慮,因為網拍不會花你太多時間,不用租場地,如果你眼光精準的話成本還可以壓得很低。建議你先研 究一下再處理。
四、我查一個裁定摘要供你參考:
「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每月薪資19,200元,扣除103年臺
北市最低生活費用14,794元後,尚餘4,406元,故准許相對 人得於4,406元之範圍內,扣押異議人對第三人友旭公司之 薪資債權,並移轉予相對人。而異議人則以其每月薪資19,2 00元,扣除每月房租20,000元後,已無餘額可供償還相對人 ,且依臺北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應以26,672元計算,異議人 每月薪資尚未達前開標準等詞置辯。經查,行政院所公告 10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4,794元,係按照 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 、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 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之60%訂定,已含括食、衣、住、行 、強制性保險等必要生活費用在內,應足以維持符合人性尊 嚴之基本生活,異議人雖陳報其每月房租及必要生活費用支 出共計33,794元(見本院司執卷第97頁),除房屋租賃契約 書(見本院司執卷第44至第48頁)外,均未檢附證明文件釋 明異議人確有支付該金額,雖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以證明 每月房租支出,惟前開房租高達20,000元,顯已逾越一般人 租賃房屋之支出,難認異議人已盡撙節開銷之義務,是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為基準,酌減異議人每月 扣薪金額後,以異議人每月薪資19,200元,扣除行政院公告 之10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14,794元,准相對人於4,406 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應認已足以維持異議人之最低生活, 且達衡平維護相對人權益之目的,於法尚無不合。從而,異 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建議你先把你的生活支出列個一覽表,可以提的證據先提,目前手上還沒有的證據就慢慢的再補。
六、可以的話請開始記帳,把生活支出檢附證據一條一條的記下來…記帳在這個程序中用得到,對理財也多少有幫助,請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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