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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為違犯刑法227第1項

  • 無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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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2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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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道長,日安:

    之前有詢問刑227條第3項相關情事,然今日前往承辦警局製作筆錄時才得知從事性交易之少女根本未滿十四歲筆錄製作已朝主觀對於少女真實年齡為不知,且此件涉案人數高達近15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否要秉持著無罪抗辯為主呢(無對話記錄可證我事前與事後知到其真實年齡,唯有我可證明對方於通訊軟體個人資料為18歲)?

    想向各位道長請益,如此件為偵查期間完成和解的話,是否仍得以聲請緩起訴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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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2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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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有客觀證據能夠證明你不知悉對方未滿14歲,就不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準強制性交罪,告訴人有提出其已滿18歲之資料,對你很有利,除非告訴人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你知悉她未滿14歲,否則可以堅持無罪答辯。 若你明知告訴人未滿14歲,而打算認罪,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準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可為緩起訴處分之罪,就算你認罪並與告訴人和解,也要依法起訴,將來在法院審理時,可主張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並爭取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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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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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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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有機會爭取無罪或不起訴之空間,另外本件即便和解,也不代表認罪,仍可以主張無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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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2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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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和解需與對方監護權和解,並給付高額和解賠償,且亦不一定保證能取得緩起訴之機會,建議應提出目前掌握之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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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