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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斷頭後擬酌減違約金額,以及告詐欺

  • leon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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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9:38 
  • 文章人氣:1840
  • 個人積分:6
  • 本人於2014/11在帥過頭代銷甜言蜜語下買了竹南大埔的預售屋,當初購買時,帥過頭代銷曾詢問我們要放長期還是跑短線,我們有說明因經濟不寬裕,手頭的資金只能放短線,代銷告訴我們放半年幫我們跑短線賣掉,最少可以賺20萬,若賣不掉老師原價買回,鬼遮眼下不疑有他就買了大埔的預售屋,但時至今日已過了一年多,房子仍無法脫手,帥過頭團隊也不願原價買回。

    請問各位律師,我的情況屬第一次購買房地產,若向法官陳情擬酌減違約金額能否有機會勝訴,我的房子購買金額是763萬,已繳103萬,後續的錢都繳不出來了。

    另帥過頭團隊不願意履行原價買回的承諾,我手頭有LINE的對話記錄,錄音檔案,以及人證,要怎麼提出告訴才能拿回屬於自己的辛苦錢。

    請各位專業律師協助,非常感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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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21:29 
  • 文章人氣:168
  • 個人積分:49666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履行之前的協議。

    2、也可以考慮提告詐欺,但是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避免誣告問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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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23:30 
  • 文章人氣:158
  • 個人積分:9719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整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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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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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可以舉證證明對方有原價買回的約定,並據此解約(會比較困難一點,因為舉證責任在您身上);備位聲明違約金酌減。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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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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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如果您手上有對方承諾原價買回之一切相關證據,可以先發函給對方催告其於期限內買回,如對方不予置理,再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原價款。至於違約金得否酌減,還要看違約金是預定損害或是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雙方資力、契約是否還另有其他損害賠償約定等一切情況綜合判斷。

  • leon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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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7 19:22 
  • 文章人氣:153
  • 個人積分:6
  •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您手上有對方承諾原價買回之一切相關證據,可以先發函給對方催告其於期限內買回,如對方不予置理 ... (恕刪)

    感謝各位律師回覆,本人是一定會提告

    若對方不願理會,也不願原價買回,那下一步該怎麼進行?

    告酌減的話勝訴的機率大嗎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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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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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按依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而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依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且該條款係供與不特定之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一般而言,定型化契約係擬約人為減輕自己責任所預定之規定。為防止擬約人濫用其優勢地位,假借契約自由之名,使契約相對人負擔不合理風險或不公平之責任,而有所謂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之限制,即締約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即受有不締約之不利益,此種情形,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理,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是縱他方接受該條款而締約,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俾符平等互惠原則。 以上回覆如尚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 Mi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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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4 15:22 
  • 文章人氣:267
  • 個人積分:4
  • 你好,我也跟你一模一樣的情形

    是否方便私下跟我聯繫?

    我mail: sp056456@gmail.com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