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斷頭後擬酌減違約金額,以及告詐欺
- leon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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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6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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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014/11在帥過頭代銷甜言蜜語下買了竹南大埔的預售屋,當初購買時,帥過頭代銷曾詢問我們要放長期還是跑短線,我們有說明因經濟不寬裕,手頭的資金只能放短線,代銷告訴我們放半年幫我們跑短線賣掉,最少可以賺20萬,若賣不掉老師原價買回,鬼遮眼下不疑有他就買了大埔的預售屋,但時至今日已過了一年多,房子仍無法脫手,帥過頭團隊也不願原價買回。
請問各位律師,我的情況屬第一次購買房地產,若向法官陳情擬酌減違約金額能否有機會勝訴,我的房子購買金額是763萬,已繳103萬,後續的錢都繳不出來了。
另帥過頭團隊不願意履行原價買回的承諾,我手頭有LINE的對話記錄,錄音檔案,以及人證,要怎麼提出告訴才能拿回屬於自己的辛苦錢。
請各位專業律師協助,非常感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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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6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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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整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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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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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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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而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依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且該條款係供與不特定之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一般而言,定型化契約係擬約人為減輕自己責任所預定之規定。為防止擬約人濫用其優勢地位,假借契約自由之名,使契約相對人負擔不合理風險或不公平之責任,而有所謂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之限制,即締約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即受有不締約之不利益,此種情形,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理,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是縱他方接受該條款而締約,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俾符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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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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