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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門牌。土地佔用

  • 王少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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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3 16:39 最後編輯日期:105-03-0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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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辛苦了!情形如下 A先生在民國77年私自遷入我們戶籍,在100年戶政所更換門牌時冒領了我們的門牌,且裝訂使用,並於104年時使用我們的門牌資格去申請自來水補助建設。以至於我們必須自費申請。 A先生所居住的房子75年時間蓋在我們的所有土地上,查證之後發現他並無土地權狀,房子也沒有登記使用執照。 以上部分,除了偽造文書罪名,還有什麼項目可以提告呢?問題如下 1戶籍私遷。2門牌盜領以及佔用5年。3自來水申請權力。4違建侵佔土地(我方土地資料,房屋證明,戶籍證明文件齊全) 小弟居住高屏地區,如有意願請律師一併處理,請問如何計費,麻煩詳解,並請有意願受理的律師留一下聯絡方式。不勝感激。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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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3 17:05 最後編輯日期:105-03-0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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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  您好,

    一、刑事方面,如果A先生是故意的,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等或刑法第320條竊佔等罪。

    二、民事部分,可主張民法767條拆屋還地,並且主張房子蓋在土地上的不當得利租金

    三、如果涉犯刑法,可以以刑逼民處理。

    四、可以來電討論案情(0923-110785),只是費用必須了解案情及案件數量,才能明確報價。

     

    以下附上相關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