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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

  • Meli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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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4 15:22 
  • 文章人氣:356
  • 個人積分:4
  • 您好 我們於去年7月跟房東合約租屋 簽兩年 但口頭上有跟 房東說如有什麼狀況最短ㄧ年 但住了將近 9個月 發現兩個問題 1 大樓的公設 至今都還未能使用 於 是跟房東反應 但房東只解釋 建商與管委會未達成共識所以什麼時候能點交他也不敢保證 只能跟我們抱歉 2房子還出現疑似爐渣屋的現象 我們提出對我們的居住安全疑慮 想提前解約房東賠償未能使用共設之損失 也未能解決房子有暇疵的狀況 請問我們該如何爭取我們的權益 ?謝謝
  • nana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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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4 15:37 
  • 文章人氣: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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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首先要看你們租賃契約對於此部分是否有約定。 你們在看屋及承租時即已發現1樓公設無法使用,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可供使用,否則要以此為由終止契約會有問題,出租人可能會以違約條款處理。 若有確切證據是爐渣屋而有影響安全或健康,可以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押金,若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惟你們要證明有上開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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