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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公司可以無故資遣員工嗎?

  • jer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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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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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是這樣,小弟在公司服務兩年未滿三年,一進去便開始協助一個開發案,開發至今也兩年左右,與組員各司其職,從開發到現在,從無到有,也已經進入大量測試階段,但本部門長官近日卻以工作不積極、上班散漫、不配合為由,打算將本人資遣,但我認為,資遣的理由遷強,但他身為部門主管,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本人主要希望能將一個開發案有始有終的結束, 想請問目前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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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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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雇主若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無權終止勞動契約。 依你所述,雇主可能要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你若無上開情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請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委請律師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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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2 11:40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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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但程序上進行緩不濟急,若公司仍予以資遣

    可先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2、可向勞工局申訴,並先經調解程序,透過協商方式以期有效快速解決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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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2 16:36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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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資方要資遣勞方的法定理由為:「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依您所述情形,應無前述理由可將您資遣,因此可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要求公司仍應每月給付原定薪資,在處理上應先經由勞工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進一步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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