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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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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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本案仍需進一步評估細節才有辦法確認有無提出離婚訴訟之理由,因保護令核發之原因發生時六個月內就須提出離婚請求,又分居之可歸責對象亦尚不明確。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以提供您更進一步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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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5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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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要訴請裁判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等規定。 依您所述事實,離婚理由同時符合「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因此得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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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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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保護令的話
應該是遭受家暴
成功機會很大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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