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對於幼稚園
-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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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07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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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對於幼稚園所適用的勞基法第84-1這條
工作時間,雙方約定後,虛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包含行業其中一項是,托兒所保育員已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
但因84-1所以,不受理30.32.36.37.49規定之限制.
後來又聽說公立幼稚園才有勞基法的規定,私立幼稚園沒有,要去加入財團法人才享有老基法規定
那如果不去加入,我們就不享有勞基法?
那麼,我想請問若沒跟園方簽約請問這個約定有成立嗎?
沒有簽約沒有書面上的證據,每日工作約12小時,請問我可以要回加班費嗎?
是只有享有勞基法規定才應該要保勞健保嗎?幼稚園就可以不用保嗎?
另外娃娃車的部分,有可能從6月申請到9月還沒下來嗎?
因為現在開的娃娃車還是車上沒有貼學校名字的娃娃車!
這樣應該是不合法的吧?
-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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