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發生在有號誌燈的十字路口,我方是綠燈狀況下跨越雙黃線左轉,對方是紅燈狀況下右轉,第一次初判結果是雙方都有錯無法辦別誰對錯較多,可是對方一直說我錯的比較多,在網路上爬文看到{號誌化路口,綠燈代表通行允許,紅燈則代表通行不允許,當紅燈燈 號顯示時,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處罰條例 53 條)},,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們,小弟出了這種狀況可以幫我說明一下,如果是這種狀況發生,誰的對錯會比較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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