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管在公共區域漏水責任歸屬

- 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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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06 20:34 最後編輯日期:108-05-06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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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大樓,有管委會,住戶最高到13樓,14樓機房,15樓為住戶皆可上去的公共陽台
13住戶向總幹事反應天花板漏水
總幹事找幫我們在頂樓做防水的廠商先看看是不是防水沒做好
廠商說
1.只能我幫你做檢定跟開挖,你找別人開挖我就不保固了
2.防水層開挖後發現是我防水沒做好,我就不收費
3.開挖後發現是住戶水管漏水,我就要收費
總幹事就答應了而挖開防水後發現是我家水管漏水
於是總幹事告知我
1.水管漏水的部份是水表後
2.漏水原因是管線老舊
3.所以你要付水管維修的費用(4500元)
4.還要付防水開挖+後續回復原狀的費用(63000元)
我跟管委會都有共識
1.水管是屬於水表後,我私人在使用的
2.水管是因為老舊而漏水
3.漏水點在公共區域,且需挖開防水層才看得到
問題一、私人的水管位在在公共區域,此根水管維修的責任是住戶還是管委會?
區分專有跟共有是依空間去區分,還是用所有權去區分?
另外最近地下室,坡道機械停車位8號車位壞掉,告知總幹事維修也由管委互出錢維修。請問8號車位是他個人使用的車位座落在公共區域,那我個人使用的水管在公共區域壞掉,為何是我要付錢?
問題二、
位在公共區域的防水開挖費用是我出還是管委會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查了上述第十條“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的意思是:因地震或年久失修屬於不可歸責
而因為修繕、裝潢導致,則屬於可歸責。
請問是否依此來判定有沒有故意或過失,來決定公共區域維修負擔者?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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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06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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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該管線為您所屬之私管,且開挖也是屬於修繕的一部分,故修繕費用應由您給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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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06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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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 若漏水之管線專屬於你個人使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由你負責修繕。坡道機械停車位維修費用之負擔,要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是否另有規定。
-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通常係指區權人或住戶故意或過失導致共用部分毀損而需要修繕所支出之費用,可請求該人負擔。
- 管線老舊就有維修之必要,怠於維修就會產生法律責任,否則管委會針對共用部分也可以主張是天災,不用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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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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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06 23:50 最後編輯日期:108-05-07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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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
1.私人管線修繕費用應由其專有部分有所有人負責,包括開挖費用。
2.但若是你能證明管委會對於水線維護有監督有疏失之問題,應可就其損害部分請求管委會共同分擔。
3.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修繕費歸責要件”並須就個案分別認定,無法一概而論,這部分若你有不服可持相關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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