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住的大樓因管委會不想處理地下停車空間未經申請違法拆除機械車位的事件,管委會要集體請辭,最近要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新任管委會,當天我剛好有事不能參加,我是否能事先以書面告知現任管委會,表明「應由擅自拆除機械車位的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及協助拆除的建設公司(該建設公司也是區分所有權人之一)負責處理,本人無意願擔任管委會之委員幫其善後」,當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能決議票選強迫我擔任委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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