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者分割不動產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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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2-1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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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13條規定甚明。準此,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
- 閣下可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許可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若需本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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