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持假搜索票,但已做好筆錄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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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2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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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依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假若係假的搜索票 則因之取得之犯罪證據在訴訟上是違背法令應無證據能力 且您因此受有損害可能得依國賠法請求賠償 亦得向該管警局作陳情申訴等行政程序
- 鑫見律師事務所蘇淑珍律師 TEL:06-2367352 LINE ID: annsui2013 手機號碼: 0954084052 電子信箱:annsui2013@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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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1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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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要小心以對。
二、有人以為搜索票是假的(其實是真的只是他這輩子第一次看到自己不懂而已),然後就去告警察,不僅告不成還被判誣告罪。
三、不得不慎。
四、我摘要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 (五)又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
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 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 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惟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 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必在行為人未親歷其事,僅由輕信 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仍 虛構事實,而指控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即 不得謂其無誣告之故意。查本案關於員警持搜索票有無法院 關防,是正本或影本,乃屬被告親身經歷之事實,並無輕信 傳說懷疑誤會之可能,是被告明知甲○○並未於98年9月8日 持偽造之搜索票至其住處實施搜索及有關防,且是正本,仍 虛構事實謂「發見搜索票上並未蓋有法院之關防,且非正本 ,顯然係經變造不實之影本,企圖以假亂真,以執行違法之 搜索,嗣亦獲其內部同仁證實確為變造不實之搜索票」而而 誣告甲○○涉犯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及違法搜索等罪嫌,顯 具有誣告之犯意。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誣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五、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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