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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上訴

  • wi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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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16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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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一審法院判我要陪對方139萬元我沒有上訴,已經確定判決了,對方要強制執行,其他部分4、5百萬法院判對方輸,對方有上訴,現在我要提附帶上訴,請問附帶上訴可以做為停止強制執行的理由嗎?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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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16 10:49 最後編輯日期:105-12-1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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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壹)、就債權人明知其請求之債權不存在或請求之債權數額不實,債務人該如何救濟?

    1、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以詐術矇准法院發給支付命令等情,係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公文書及第339 條詐欺之罪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921號判例意旨)

    2、又按行為人向法院聲請對已死亡之人發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倘該所列之債權人對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其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則行為人即非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應成立刑法詐欺罪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意旨參照)

    3、據上判例及判決意旨,可知行為人明知其請求之債權不存在或請求之債權數額不實,仍以此不實事項及聲明,使法院登載於支付命令上並予核發,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

    是以,若是債權人因強制執行獲得清償之債權,或已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即將獲得清償之債權,重複聲請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使法院將此不實事項及聲明登載於支付命令之公文書上,嗣復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使法院依據不實之支付命令為執行程序,自應構成刑法第216 、第214 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 

    (貳)、強制執行之延緩執行、停止執行、宣告無效或撤銷:

    1、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故聲請延緩執行須債權人同意始可停止,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具狀聲請延緩執行,每次可停止3個月,到期可再聲請一次,也是停止3個月,最多可停止6個月。債權人如不願聲請,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遞狀聲請或到法院親自聲請,法院會將聲請狀或筆錄轉知債權人同意後,始得延緩。

    2、債務人雖然已與債權人訴訟中,但仍須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由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執行。債務人取得停止執行的裁定後,須提示給執行處的承辦人員,如果該停止裁定是以提供擔保為停止執行之條件時,須債務人已依裁定提供擔保,始得停止執行。

    3、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該執行名義倘已具備形式上效力,且無實體法上無效之情形,在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前,執行法院應依該執行名義內容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若與債權人曾達成和解,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及第18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暨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以資救濟。

    4、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執行,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有爭執,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確實無力償還,於符合消費者債清理條例之規定下,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據此,閣下可依據刑法第216 、第214 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具狀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 若需本所專業律師協助,歡迎直撥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地區: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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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