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於LINE群組成員遭踢出是否犯法
- 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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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1-08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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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搜尋資料好像沒有看到相關訊息,本論壇中關於相關問題的律師們回答也有所分歧,想請教這到底有沒有違法
目前LINE群組踢人離開屬於程式本身賦予所有人的功能,並沒有對於人員刪除的相關規定,所以在進行LINE的正常功能將一個群組的所有成員全部剔除並刪除群組是否有違法之虞?
而有律師提到可能觸犯妨礙電腦使用罪,但看條文似乎都是使用類似駭客行徑的作為才會構成違法
想請教各位律師大大的見解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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