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限定繼承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3-13 18:46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12074
- 律師評價:110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 按98年6 月10日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修正之立法理由:「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增訂第2 項規定,明定繼承人原則上依第一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 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本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