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如果我已於債務人生前取得民事清償債務之既判力判決並換發債權憑證,現查債務人之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請問我是否需要另外起訴繼承人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為負連帶給付之訴訟呢?這樣是否有違一事不二理?還是我直接以被繼承人之債權憑證向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即可?但另一方面問題是,我要以何執行標的為聲請強制執行?是否可以就繼承人於繼承限度內之自身固有財產為聲請強制執行?還是這種類型的執行標的有其限制?請不吝說明指教,非常謝謝。
您好!
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及於繼承人,可直接以繼承人為被執行人聲請強制執行,但執行標的只能針對遺產,若聲請執行繼承人的固有財產,繼承人可以提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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