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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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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1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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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法第356條所謂之毀損債權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又毀損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故告訴期間應以債權人確實知悉債務人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行為時開始起算。
- 閣下可根據刑法第356條規定,具狀提出毀損債權罪之刑事告訴,若需本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地區: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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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雷皓明 (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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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2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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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你可以向繼承人請求給付:
民法第115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財產,也需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但也要對方繼承的財產扣掉負債還有新台幣30萬元:
繼承人繼承了現金存款新台幣30萬元後,就不會再區分成繼承的財產及自己固有的財產了,所以不管他有沒有花掉,你都可以向他請求還錢。
不過民法第1154條後段又有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能不能請求到新台幣30萬這個金額,必須要看他實際繼承的遺產數額才能確定。要注意向法院申報債權:
繼承人應主動提出財產清冊,如果繼承人沒有主動提出財產清冊,根據民法第1156條之1的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繼承人提出財產清冊後,按照民法1157條之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這時候一定要記得向法院申報債權。
如果沒有向法院聲報債權的話,按照民法第1162條的規定,如果繼承人不知道還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你),而向其他債權人清償債務,此時債權人(你)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有執行名義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確定該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就是新台幣30萬元,可以憑執行名義先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資料,再向對方居、住所地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時也可以請求法院代為調查債務人財產。所以只要他確實有繼承了新台幣30萬元的遺產,縱使他花完了,這邊也可以透過強制執行他其他的財產來獲得清償。費用的部分,強制執行的標的如果在新台幣5000元以內者,免徵執行費的,如果超過新台幣5000元,要收取執行標的的8%執行費。
如果對於請求給付或強制執行部分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方資訊與我聯繫:
雷皓明 律師事務所電話:(02)2570-076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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