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人應注意事項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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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4-09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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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 1、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 2、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3、證人作證時有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但有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之事由,得拒絕證言。惟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4、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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