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髒話
- 雷皓明 (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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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4-26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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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有關在罵人,可能涉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要成立上述刑事犯罪,須滿足特定條件:
要構成公然侮辱罪需要在公開場合或是群組,是必須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在場見聞,可聽到、看到,這才足以構成;誹謗罪則需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須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聽聞或閱讀。結論,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在公眾場所,以三字經或其他言論辱罵,如果程度嚴重,的確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民事上,有關罵人,可能會有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罵人如果程度嚴重可能有民事求償權:
如果其內容充斥辱罵貶抑你之字句,有達到已侵害你之人格權、名譽權,使其精神受有相當之損害。與前述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你得對對方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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