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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美容雷射糾紛--做雷射淡疤反而留下深凹疤

  • car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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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16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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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以前常常長痘子,所以臉上留下一些痘疤,
    為了讓自己的臉變好看,增加自信心,
    所以去一家美容診所花了四萬元做雷射治療+買保養品,
    前兩次還算可以,但做完第三次後,
    臉上竟然多了一個很深的凹洞疤痕,
    醫生剛開始跟我說會癒合,但結果並沒有。
    後來再去強烈的反應,
    醫生就針對此凹洞做了2~3次(相隔數月)的磨皮雷射,
    還有打一次波尿酸。
    但也都沒有效,疤痕依然很明顯。
    另外我每次去治療那個疤痕,
    診所的諮詢師還一直推銷療程,要我繼續購買,
    我直接強調"我的臉被你們弄成這樣都還沒處理好,
    還好意思向我推銷,
    而且我買的包套療程也還剩下一次沒做完,
    就是因為這麼明顯的凹洞,誰還敢再繼續做。"
    諮詢師才沒繼續推銷下去。
    感覺上現在的醫美診所都是
    美容諮詢師跟客戶打交道,
    而醫師只是雷射機台操作員。

    因為我有聽聞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兩年,
    而我是在2010年12月初時去打雷射後,
    留下這麼明顯的凹疤痕跡。
    我該如何依詢法律途徑維護我的權利?
    或者有哪些爭取自身權益的處理方法?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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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1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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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的情況是無效治療還是醫療疏失,要看過相關病歷資料後才可以做進一步判斷,

    建議先向該診所要求影印病歷,先保全證據再做打算,

    不過醫療官司通常很花錢,比你花的手術費用高多了,是否要提告,請自行斟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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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1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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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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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2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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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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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2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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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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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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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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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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