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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位在租賃期間被賣掉

  • 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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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1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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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

    請教有關於車位租賃的問題,近日車位主人將車位賣出,在2017/4/27通知我,要在2017/5/15要將車子移出,在租賃契約內寫明「租賃契約未到期,一方擬解約時,需提前三十日以通知他方,提前解約方須賠償另一方一個月租金」。
    PS 租金部分屬於季繳,在2017/4/14費用已經轉入車位主人帳戶內,該費用為5月份至7月份的停車費

    問題一
    依上述合約內容,我可以在最晚第三十天把車子移走即可,對方不能強迫我提早將車子移出是嗎?

    問題二
    與車位主人要求解約賠償部份,他告知打算要賣車位時,就已經告知所以不賠償,這部分車位主人確實有傳簡訊告知我,內容如下:x先生,我有考慮車位要賣掉,跟你說一下,車位我會租到賣掉為止就不能續租,確定有賣掉會提前一個月通知你, B1平面獨立...(後面是問我要不要買)
    此簡訊內容在2016/1/8傳送的,請問這樣算提前告知,就無法要求解約賠償了嗎?

    如有敘述不明再請告知,麻煩各位替小弟解惑~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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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16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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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三十日應自賣出後的通知起算,且因對方提前解約,依約定應賠償一個月的租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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