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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扶養義務????

  • 吳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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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25 23:44 
  • 文章人氣:1318
  • 個人積分:2
  • 個人兒時父親雖為同住但鮮少對個人及胞妹負起照顧之責,母親直至個人約20歲時才因家暴由法院判決與父親離婚分居,母親個人與胞妹同住,父親則為回老家與大伯一家同住。
    問題來了
      日前大伯找到家裡說父親罹癌,目前住院治療,個人因在北部工作,故無與他們當面對峙

    狀況 為大伯他們找到家裡來要錢,主訴要求這段期間的照顧費用及開銷,母親當然不願負擔這筆費用,並要我別出面,個人也不太有意願出面,但對方卻威脅要把病父丟在醫院直至社會局關切,表示要將事情鬧大變成法律問題。
     
    想問的是 如果對方果真將事情鬧大的話會有哪些方面的問題?
      如道時須走法院是否會變成遺棄等等的罪,又或者是否可以以父親於格人兒時時的作為做為抗告之類的?或者會有其他衍生的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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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26 09:04 
  • 文章人氣: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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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1120條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第1119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因此若扶養費擔過重

    可向法院請求減免之

    以避免因此被認定有遺棄之情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