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扶養義務????
- 吳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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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25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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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兒時父親雖為同住但鮮少對個人及胞妹負起照顧之責,母親直至個人約20歲時才因家暴由法院判決與父親離婚並分居,母親個人與胞妹同住,父親則為回老家與大伯一家同住。
問題來了
日前大伯找到家裡說父親罹癌,目前住院治療,個人因在北部工作,故無與他們當面對峙
狀況 為大伯他們找到家裡來要錢,主訴要求這段期間的照顧費用及開銷,母親當然不願負擔這筆費用,並要我別出面,個人也不太有意願出面,但對方卻威脅要把病父丟在醫院直至社會局關切,表示要將事情鬧大變成法律問題。
想問的是 如果對方果真將事情鬧大的話會有哪些方面的問題?
如道時須走法院是否會變成遺棄等等的罪,又或者是否可以以父親於格人兒時時的作為做為抗告之類的?或者會有其他衍生的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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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2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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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第1119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因此若扶養費擔過重
可向法院請求減免之
以避免因此被認定有遺棄之情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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