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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未經本人同意錄音及錄影

  • 阿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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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7-13 08:53 
  • 文章人氣:426
  • 個人積分:36
  • 因為公司懷疑我洩漏公司資料,所以先請我的經理及他的經理,來找我先面談對話,然後說之後要開人評會議,但在先詢問我面談的時候,未經過我同意錄音及錄影,請問他們有觸違嗎?但我根本沒洩密阿...請各位偉大的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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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7-1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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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分別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復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惟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 、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罰過苛,而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之限制要件,以調濟法益衝突。
    3. 次按行為人而係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以蒐集證據作為權利救濟之必要手段,然行為人僅係將錄音提出於司法機關作為證據使用,司法機關持有之上開錄音等資料證據,亦僅在法律限制範圍內之人得以檢視、閱覽,即難行為人所為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主觀意圖,即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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