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債權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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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1-0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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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民法145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二、次按民法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三、所以你不要被騙,你仍可以在五年內對扺押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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