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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履約同意書的問題.

  •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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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21 10:40 
  • 文章人氣:737
  • 個人積分:2
  • 最近我們老闆突然要所有員工簽工作履約同意書,但其中有一個條文大有問題,內容如下:
    連帶賠償:員工提供錯誤或不完整訊息,致公司做出錯誤決策,員工須賠償所產生之損失.
    同事們認為:
    1.以後誰敢開口說話,說錯話或說話不完整就要賠公司錢.
    2.做決策的人不用負責,提供建議的人卻要負責,一點都不公平.
    時機歹歹,不簽字又怕老闆耍賤招,簽了又怕負莫名其妙的法律賠償責任,真令人煩惱.若發生這樣的事件,老闆真的能上法院告得贏員工嗎?員工又如何自保呢?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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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21 11:01 
  • 文章人氣:348
  • 個人積分:4496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未來上法院的話,你們可以主張契約係定型化契約,且係在威脅下簽署,該等條款應屬無效。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官網留言。本所官網:http://taipei-bestlawyer.blogspot.tw/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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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8 23:5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7008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法民法第188條規定?惟須注意,民法第188條縱使雇主負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可向員工請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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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18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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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法民法第188條規定?惟須注意,民法第188條縱使雇主負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可向員工請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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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法民法第188條規定?惟須注意,民法第188條縱使雇主負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可向員工請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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