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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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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3-01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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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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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行為有可能涉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等罪嫌
二、你可以待檢察官起訴後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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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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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3-0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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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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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而此所謂原創性之程度,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即使與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如其間並無模仿或盜用之關係,且其精神作用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之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仍應待探究事實予以認定是否違法,若需專業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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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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