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公然污辱嗎?!
- 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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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7-2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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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如果再加上夾報,內容是將我說的話寫成"外界所指不實言論",他引用我說的話拿來夾報~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很明顯可以知道說的是我!我個人覺得"發表不實言論"的指控對我的名譽有受到貶損!!(因為我的身分是教師!這樣的指控,對我的專業與名譽均有明顯的貶抑)
我們鄉長未經民意機關(鄉代表會)同意,就擅自要把鄉立托兒所經營方式改變,改為委外,而且沒有任何公告與計畫內容就清點財產,請廠商進入托兒所內估價...這類情事~(很多很多)都是說一套,做又是另一套...讓鄉民們生活不堪其擾,是否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相關守則部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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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25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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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就您所貼文內容,行為人是否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建議您委任律師答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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