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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算公然污辱嗎?!

  • 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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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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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敝鄉鄉長在公開說明會時,公然指著我說:"這個小姐講的都不是事實!!!"

    實際上我說的字字句句都是有事實根據的發言~

    請問他這樣的行為算公然污辱嗎?!

     

    另請問鄉長算不算公務人員?!

    行為上不符行政程序,利用公帑夾報陳述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說法~

    愚弄鄉民、造成居民的困擾與不安,

    是否有相關法律可以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為其行為負責?!

  • 蔡明哲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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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19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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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3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6961號
  •  有無構成公然侮辱?可能要看行為人有沒有再公開場所說一些足以貶損他人人格或名譽的事,當然這要做綜合判斷人事時地物,依你所述,那位鄉長如果只有講這些話,應該尚不足以構成刑法妨害名譽

    鄉長在很多法規事實下,通常是公務員,如果做了「壞事」,可能會有民、刑事及行政責任,要看具體情形而定。

  • 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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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2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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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有無構成公然侮辱?可能要看行為人有沒有再公開場所說一些足以貶損他人人格或名譽的事, ... (恕刪)

     如果再加上夾報,內容是將我說的話寫成"外界所指不實言論",他引用我說的話拿來夾報~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很明顯可以知道說的是我!我個人覺得"發表不實言論"的指控對我的名譽有受到貶損!!(因為我的身分是教師!這樣的指控,對我的專業與名譽均有明顯的貶抑)

    我們鄉長未經民意機關(鄉代表會)同意,就擅自要把鄉立托兒所經營方式改變,改為委外,而且沒有任何公告與計畫內容就清點財產,請廠商進入托兒所內估價...這類情事~(很多很多)都是說一套,做又是另一套...讓鄉民們生活不堪其擾,是否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相關守則部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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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5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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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就您所貼文內容,行為人是否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建議您委任律師答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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