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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財務往來

  • hyj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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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1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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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經法院裁定

    我現是媽媽(失智) 的監護人

    因為媽媽的退休金足夠支付她本人的醫療照護及生活開銷

    想說,監護宣告既然已經下來了

    媽媽個人開銷就從媽媽這邊帳戶支出

    也就是,由我個人先行支付

    再據依支出憑證

    使用媽媽的帳戶功能:「金融卡」 或「網路銀支」

    匯款到我自人的帳戶

    請教,這種財務往來:

    (1)為單純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所以我可以從媽媽的帳戶轉到我自己的帳戶,並沒有違法?

    (2)從媽媽帳戶支出的費用是為媽媽本人所用,是否可以認定為符合受監護人之的利益?我只要好好留存支出憑證以備查。

    (3)還是為民法1102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人之財產」,我和媽媽的帳戶不能互轉?

     

    惠請撥?回覆

    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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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1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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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護人為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每月之醫療生活照顧費用,必須處分相對人名下之財產以為支應,可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具狀向法院聲請,經准許後監護人始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名下之財產。
    2. 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一款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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