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捐款給公益團體時,主動留下個人資料,以取得收據好抵稅。事後卻屢次接到電話詢問是否要出席他們的活動。我雖好言婉拒,但實在有點困擾。想請問,該團體雖然使用的是我主動給出的資料,但這並非我當初把資料給他們的目的(不過我當時也沒有特別講說只能用在那次捐款上),這樣他們是否有違反個資法呢?我又可以怎麼樣和平的停止這樣的行為會比較恰當呢?
先感謝回答的律師了。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09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00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909189070
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288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2000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586
鐘晨維 律師
貴陽法律事務所
0223811068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380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