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一年勞工離職相關問題
- 落雪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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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7-1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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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
我工作已滿一年,知道離職預告天數是20日,但公司的工作規則寫:
離職申請生效後,不得因請休特別休假而耽誤交接工作
請問:
一、如果公司用"耽誤交接工作"為由,拒絕勞工請特休,那勞工要面試別公司的話不就只能請事假,等於損失全勤獎金,這只能自行攜帶錄音設備蒐證,去勞更局調解嗎?
二、我想以勞基法第14條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解除勞動契約,但勞工依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原因是:公司每個月最後一個工作日要求勞工晚上6點刷卡,理由是方便人事單位作業,而且沒加班費。
請問這個知悉30天因為沒實體證據,如果我早就知道這件事,有一直配合晚上6點刷卡,早就超過30天,如果現在才反應,是否還能依這一個法條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
懇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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