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扶養告的成遺棄罪嗎?
- 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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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7-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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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太太由於從很小很小媽媽就因家庭失和離她而去,
而且父母之間似乎並未結婚,(這是聽來的,父母從不提不答,無法確定)
從小到大見面的次數屈指可數,
且沒有任何餽贈、扶養,
但近幾年媽媽開始較常接觸,(一年可能也不到3次)
且發現家族遺傳病帕金森氏症目前已進入第五期,
上周發病媽媽自己通知舅舅然後由高雄送醫至台南,
之後母親的親屬隔快一周才通知,(這些親屬於今年清明節第一次去掃墓有見過)
卻又責怪我太太不孝,(期間有暗示要拿錢出來)
甚至威脅要告我太太遺棄罪,
想了解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告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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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家中經濟是靠我一個人一個月約四萬多支撐,
我太太一個人還要帶一個三歲大小孩、一個四個月喝母乳嬰兒和一隻老狗,
我也沒再向我爸媽伸手, (事實上他們也沒什麼錢)
往後若真的要照顧岳母,
真的力不從心,
本來想向舅舅要岳母證件跟印章去國稅局查財產和郵局農會查存款,
看是否有財產可以變賣以攤還往後的醫療跟生活開銷,
卻被懷疑有私心而鬧得不愉快,
而且也不准我們取得證件跟印章,
很無力,難道要傾家盪產去扶養嗎?
謝謝回答
- hak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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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7-2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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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升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我太太由於從很小很小媽媽就因家庭失和離她而去,
而且父 ... (恕刪)
你好
你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以下幾個方面來談
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所以,如果對方去告你們要求負起扶養義務,你們就可以這樣主張。只是你太太母親的行為,是否算情節重大(我想應該算是),還得法官說了算!
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來看,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不罰。所以,同樣的重點還是在於你太太母親的行為,是否算情節重大(我想應該還算是),總之法官說了算!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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