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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hakka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13-05 | 最近登入:101-10-01
搜尋結果:共 2 頁,15 篇文章
回覆 阿升 的發言內容: 回覆 hakkai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所查的法條,是我上次回答的第一點所說的情形。 所以我才說如果你太太的母親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這時候法院就有理由可以「免除」你太太的扶養義務,但是實際上還是由法官裁量,所以也可能只是「減免」。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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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23
回覆 mic 的發言內容:       最近 ... (恕刪)  你好 你的問題,可以分成兩方面來說 1.針對該公務員行為所舉辦的連署活動 由於公務員的執行勤務的行為應屬可受公評的事務,所以po文者如僅陳述當時狀況,這就像新聞媒體報導一樣,應不至於侵害個人隱私以及涉及公然侮辱罪才是。 2.網友若有針對該公務員的人格於網路上發表侮辱性言論 這樣的行為就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了。因為縱使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可受公評,但仍不得對其人格進行謾罵的行為,所以經常會看到有人會po文述說遭遇的不合理的對待,底下就會有人回應很激烈的言詞,結果po文的人沒事,故作英雄回應的人反而有事。不能因為一個人做事態度不好,就罵他生兒子沒屁眼之類的話吧。將心比心,如果是我們,我們也覺得這有什麼關係呢。 3.結論 綜合上述,不管是舉辦或參與連署的人應該都不會觸法,但是只有其中有人發表針對人身攻擊的言論,該言論的發表人就得自行負民刑事上責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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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22
回覆 阿升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我太太由於從很小很小媽媽就因家庭失和離她而去, 而且父 ... (恕刪)  你好 你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以下幾個方面來談 1.如果真的有扶養義務的話,那是真的要傾家蕩產的去扶養。 2.從民法上來看,你太太可能不用負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所以,如果對方去告你們要求負起扶養義務,你們就可以這樣主張。只是你太太母親的行為,是否算情節重大(我想應該算是),還得法官說了算! 3.從刑法上來看,成立遺棄罪的機會不大 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來看,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不罰。所以,同樣的重點還是在於你太太母親的行為,是否算情節重大(我想應該還算是),總之法官說了算!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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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21
回覆 娟娟 的發言內容: 我老公平常就很花心,一直外遇不斷,我為了這個跟他吵過很多次,但是他仍然死性不改,驗不下這口氣為 ... (恕刪)  你好 你的問題的癥結點在「移轉登記到你名下的房子,以及你老公以前轉存到你戶頭的100萬現金」這兩個行為,你老公有沒有贈與的意思,如果沒有,那就是一般所說的「借名登記」等行為,你是負有保管的義務的。 一旦違反這個義務,你是同時構成「背信」及「侵占」兩罪。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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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21
回覆 綠野仙蹤 的發言內容: 兩年前我在永和地區承租了一層四房公寓,由我和房東簽定整層樓的租約,自己住其中一個房間,並由房東 ... (恕刪)  你好 先跟你說結論,你想把錢要回來,有事實上的難度,原因如下: 1.從程序面來說 你如果想告他,你最少要有他的住址,否則訴狀無法送達,甚且法官還會叫你去調對方的戶籍謄本,但是這要有對方的身份證號碼才行,我不清楚你有沒有,如果沒有,那樣要讓法院受理這個訴訟的可能,就不太高了。因為沒有身份證號碼,法官無法特定相對人,這樣案件就不能成立。 2.從實體面來說 誠如你所說的,你們之間並沒有任何借據存在,頂多就是室友當證人而已,那樣法官會不會採信,這很難說,畢竟人會串供,那樣要看法官的經驗,有些法官很不喜歡人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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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21
回覆 evely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之前在ptt有發過文,內容如下 目前家父中風,雖是有意 ... (恕刪)  你好: 首先,要提醒你另一個問題。縱使你們成為了你父親的監護人,但並不表示你們就可以任意的賣他的土地,依照民法的規定,你們還需要向法院聲請,告訴法官為什麼你們需要賣掉這塊土地,這樣作究竟對受監護人有什麼好處,然後請求法官認可你們的處分行為。也就是說,在你們取得法院認可前,即使你們是監護人,地政機關仍然不敢為你們辦理過戶的。 因此,如果你們只是單純想賣土地的話,那就該想想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賣這塊土地是為了受監護人好,如果有的話,之後再來辦理聲請監護宣告也不遲。 至於,委任律師辦理這些的程序需要多少費用,我想每位律師對自己的服務都有其自認的價值,就好比命理師每個人的收費也都不相同,與其你問說要多少,倒不如問自己願意花多少,然後再以這個價格去詢問是否有人願意承接,或許比較不浪費你的時間。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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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20
回覆 ben 的發言內容: 我在5/26日時毆打我的前女友! 事發原因如下:  在當天傍晚時分, ... (恕刪)  你好 首先,縱使法官採信你想要保護家人的說法,仍然不會免除你的刑責,因為法律原則上是禁止自力救濟的。你的說法頂多讓法官會考量你是激於義憤,然後對你從輕量刑。另外,你的精神病病史,並無法證明你行為當時,人是心神喪失的,這些都是要經過鑑定。 既然手機是你給他了,你就已經喪失處分權了,他不還你手機,並沒有觸法。不過,你的擔心也是有理,所以並不會構成恐嚇。不過,據我所知你手機都送給他了,代表連手機內碼都給他啦,「手機內碼」只是這隻手機的身份證號碼,你手機都給他了,怎麼還會有保留手機內碼的可能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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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20
回覆 小谷 的發言內容: 事情是這樣的..我有個朋友到客戶家施工鑽牆施工的步驟及鑽牆 ... (恕刪)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應該要分作兩個層面來看,分述如下: 1.一個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訴訟也就是告人呢? 在法律上,只要那個人認為他的權利受到他人侵害了,他就有權提起訴訟。 所以"客戶有權利也告我朋友嗎?" 依照上面的論述,答案是可以的。因為確實是你朋友動手弄破水管的。 2.縱使可以告人,那就一定有道理,也就是會勝訴嗎? 原則上,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是採取證據裁判主義,也就是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確實有這件事發生,法官才會判起訴的人贏。 所以你朋友被告是正常的,至於你說因為你朋友也是依照客戶指示的點施工才弄破水管,這個說法只是來告訴法官,我沒有過失也就是我沒錯。 不過縱使你有說法,但是如果那個客戶到時候打死不認他有說過這句話,這時候就是要有證據證明這件事啦,勸你趕快和你朋友商量要怎樣收集、保存證據,方為上策! 至於老闆賠不賠都不影響動手的人是你朋友這件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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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15
回覆 飛雪 的發言內容: 我家是住在巷子裡,跟隔壁個性很機車的鄰居-A女,相處不睦、常常吵架,甚至好幾次大打出手,今年1 ... (恕刪)  你好: 這件案件可分成以下幾個部分來說明: 1.潑水讓人感冒可以構成傷害罪嗎 如果能證明潑水到人身上才導致感冒,確實是可以構成傷害罪。不過,你所提到的事實只說醫生說你是感冒,但是這個診斷證明是不是足夠表示確實是這個潑水行為所造成,可能還要個別判斷。但是,對人潑水的行為應該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了。 2.罵三字經的行為 這個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應該是沒有問題。 3.告訴期間 以上這兩個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你要在你們吵架那天起算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就不能追究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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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15
回覆 rank 的發言內容: 今年年初賣房子時,這間房子有三人持分,稱做甲、乙、丙甲、乙簽妥授權書,交由丙處理買 ... (恕刪) 你好: 這件事情約莫可以分成以下幾個層面來討論 1.針對竄改授權書 授權書屬於刑法上的私文書,而變更內容的行為應可認定是變造,所以丙的竄改行為構成變造私文書罪。(如果是仲介幹的那就是他觸犯啦,就算不是仲介做的,這邊也可能有共犯問題) 2.行使竄改的授權書 丙這個行為構成了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3.A錢的行為 丙A錢的行為應構成背信罪,因授權書上面有註明賣得的價款要匯入甲的戶頭。至於仲介有沒有犯法,要看他在這件事中扮演的角色才有辦法判定。 4.怎麼告 (1)刑事方面 丙和仲介所可能觸犯的罪名,就如同我上面分析的,如果自己有空就上網下載告訴狀,寫好後就到地檢署遞狀。 (2)民事方面 對丙當然是可能叫他把A走的錢還回來;對仲介人員應該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狀紙一樣上網下載,寫好後就去地方法院遞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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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