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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盜刷信用卡

  • 睡不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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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0 09:44 最後編輯日期:108-01-1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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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收到銀行簡訊網路刷卡的認證碼得知,我的信用卡被人從網路上盜刷,之後也打去銀行做了相關防護措施,也找到了盜刷的人當事人也承認是不小心按到,但因為刷卡沒有過,這樣是否就沒有刑責?有幾個有疑問的地方對方本身是沒有信用卡的,而且以往消費模式都是貨到付款,我收到認證碼是一連收到三封,對方是否有意圖為之

  • 黃國彰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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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0 10:13 最後編輯日期:108-01-10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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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481號
  • 您好!如果盜刷者確實是在輸入卡號時不小心輸入錯了,那他就欠缺犯罪的故意,不會有刑事責任,但如果他是故意嘗試盜刷的,則可能會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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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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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單純偽造文書罪但未遂或是過失行為,都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是詐欺罪未遂犯仍會受到刑法處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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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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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4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9條: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此部分對方可能會有偽造文書及詐欺未遂罪嫌之適用,您可以具狀或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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