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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後續問題

  • nor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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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22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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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網路上購買筆電,但遭到詐騙,經過一番波折,該帳戶使用人(甲)卻遭不起訴處分~

    甲宣稱自己的金融卡遭到詐騙集團使用,且一發現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遺失,便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

    檢察官不起訴(幫助詐欺及洗錢防治法第九條)的原因如下:
    1.此帳戶甲從去年7月份後就沒使用,且一發現遺失立即辦理掛失,

      成功阻止第四位受害者的錢轉出~


    2.甲個人存款超過30萬,故沒有必要出借或出賣帳戶~

    3.甲沒有前科及警示帳戶~

    4.甲的存摺及印鑑章皆為甲所有,與一般販賣帳戶之行為顯然不同~

    我的疑問:

    1.該銀行戶頭共詐騙四人,我為第三位被害人,且四位被害者皆為3/1當天轉帳,而且都在不同拍賣網上受害,但甲卻這麼剛好在3/1晚上十一點多發現半年多未使用的金融卡遺失,且主動提出掛失~
    由於甲主動告知遺失,所以甲沒有涉嫌幫助詐欺之嫌?

    2.甲將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放在一起,但卻遺失,遭到他人不法使用,

      難道甲不需要負些責任嗎?

    3.可否控告甲民事第184獨立侵權或185共同侵權

    4.銀行還款順序是否有瑕疵?因本人第一次去電,銀行告知該款項並未轉出,爾後又說只能領回兩萬,然而最後只有拿回三千,金額差異實在太大~另外,銀行還款是否應該按照比例歸還呢?不知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供依循?

    5.既然不法所得被轉走,難道不能向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嗎?(還是我這想法太天真?)

    再懇請解答了,非常謝謝您!

     

  • 蕭蒼澤 ( 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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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22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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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norelle 的發言內容:

    本人於網路上購買筆電,但遭到詐騙,經過一番波折,該帳戶使用人(甲)卻遭不起訴處分~

    ... (恕刪)

     確實有如您所說的疑點

    民事責任應可主張

  • 蕭蒼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