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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責任

  • 阿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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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12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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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的初步研判分析表判定,我父親違反,133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我的問題是:該路段有汽車整排停在路邊,也有警方的照片為證,致使我父親無法依規定靠邊行走

    以致被對方車子撞到,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障礙物車子 我父親就可以靠邊行走,請問這點在法律上有反駁的機會嗎?

    當時我父親是行經該路段碰到熟人,所以站在車子旁邊跟熟人說話,對方是因為閃車不慎才撞到我父親,我父親站在三線道的外線道車子邊跟熟人說話 也是事實

    所以這個法條上我不太會解讀相關的關係,在麻煩你協助

    感謝你的回覆

    阿勝

  • 龔義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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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1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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