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在FaceBook上公然侮辱我

在FaceBook上公然侮辱我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07-27 08:28 
  • 文章人氣:1757
  • 個人積分:2
  • 事情是這樣

    我朋友的女友因為不滿我,

    不滿的原因大概是

    他們現在剛分手,之前都是朋友,

    他對我很不滿,覺得我惹到他,

    所以他就先在FB上面公開的塗鴉牆上留言沒有指名道姓的一篇,罵人婊子,

    約莫一個小時後,在沒有我的同意之下,將我大頭照複製到他的牆上相片,

    分享至他的公開塗鴉牆上留言:「人生很難得可以遇到這種又破又機掰的婊子」

    這句話就在我的照片上面顯示,

    以及下面有些他的朋友得很難聽的推文,

    我不想把事情鬧的人盡皆知,畢竟被公開照片的人是我,

    為了平息這件事,透過共同朋友的勸說,

    以及我極誠意的傳簡訊向他拜託放過我,讓事情過去,將身段放低等等,

    聽朋友轉述,他似乎不打算撤掉我的照片及難聽的言語,

    心裡還是很不舒服,如果萬一他將我的照片大作文章,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我已經有將塗鴉牆畫面複製存檔備份,

    我可以提告嗎?

    萬一可以提告,我應該以什麼方式來讓對方知道我可以採取如此行動,

    而讓對方不會變本加厲的傷害我?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07-27 09:30 
  • 文章人氣:762
  • 個人積分:4496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你可以直接向警察局或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告訴。向警察局提告之後,司法警察會通知對方到警察局做筆錄。我的經驗是大多數的人知道自己惹上這樣的麻煩後,會馬上把網路上的留言刪除,並且尋求與你和解的方案。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5-18 21:03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44276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就貼文是有可能成立上開法文之適用,惟須注意對方有無可得特定之人?尚非無疑,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