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原本在某家私立學校任職,為編制內人員,約聘職,採用公保
於今年約滿離職,也辦妥離職程序(該簽章都有簽)
但之後該校稱物品移交有問題,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給我,更扣住我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不給
經打電話到勞工局詢問之後,勞工局說我那職位不屬於勞基法的管束範圍之內
說只能用調解的方式去處理
我想請問的是,這樣真的無法可管嗎??
謝謝答覆
回覆 askz 的發言內容: 小弟原本在某家私立學校任職,為編制內人員,約聘職,採用公保 於今年約滿離職,也 ... (恕刪)
於今年約滿離職,也 ... (恕刪)
當然是有法可管,例如民法,當然要看你契約約定內容為何,即所謂拒移交財產的舉證責任問題。當然能和解最好,否則就訴訟解決。
可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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