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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撞拒馬癱瘓 法院判北市警國賠2148萬元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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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14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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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2020年10月12日 下午1:42

    三年前總統府舉行年改國是會議,為了防止衝突發生,北市警方在周邊道路架設鐵拒馬,但一名女騎士騎車路過,不慎自撞拒馬,導致下半身癱瘓,事後向中正二警分局聲請國賠,求償三千萬元,法官認為,警方架設拒馬,卻沒人看管,認定有疏失,判賠2148萬元,可上訴。

    監視器拍下,婦人跟兩名同事騎車行經博愛路跟愛國西路口,進入了管制區,當時燈光昏暗,周圍沒有警示標誌,也沒被員警攔下,沒想到卻出了意外。

    事情發生在2017年1月22日,正值總統府年改國是會議,北市警方為了防止陳抗,在周邊架設鐵拒馬,但這名吳姓婦人卻在凌晨闖入管制區自撞,導致下半身癱瘓,氣的她聲請國賠。

    記者陳芷芳:「法院認為,警方在設置拒馬時,沒有設立任何的警告標誌或是派員巡守,在管理上有疏失,必須要負擔七成的責任,而婦人則是因為闖入了管制區,沒有注意前方狀況發生車禍,也應該負擔三成責任。」

    吳姓女騎士向轄區中正二分局,求償3000萬元,但一審法官認為,雙方都有責任,判警局須賠2148萬元。

    當事人委任律師陳君沛:「目前針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主要是認為是說,吳小姐她這邊也要負一些過失,雖然我們這部份比較沒辦法說能夠同意,但是因為吳小姐想說這個訴訟,畢竟已經過快將近兩年,所以是說目前不打算上訴。」

    中正二分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但會研議提出提出上訴,之後會加強拒馬周邊管制,也會增設爆閃燈等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不要誤闖。

    法律小教室

    1. 一般來說單純的自撞車禍事故,駕駛只能自負責任,但如果是有其他因素介入導致駕駛自撞,造成介入因素的人,在法律上就有一定的責任,報載的主管機關沒有做好道路的維護就是一種常見的例子,另外馬路有坑洞,主管機關沒有及時修補或設置警告、施工沒有妥當的警示及安全措施,又或者違規停車或違法設置路障等等,都是實務上很常見的情形。

    簡單來說,除了積極撞到人要負法律責任外,消極的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沒做該做的事,害人自撞,也和積極撞到人一樣,要負起法律責任。

    1. 至於該賠償被害人多少金額,就須看過失的比例、被害人的受害程度、雙方的資力、學經歷等等細節來決定。

    當然,最重要的前提是如何確認該負責的人,以及如何拿出要求對方負責的證據,否則就只能自認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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