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於網路博弈,我想請問一下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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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9-1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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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您所述,您大概已經瞭解到賭博罪的成立必需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若平台透過帳號密碼等方式創造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因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因此實務多認不會構成賭博。但您將來的問題恐怕不是賭博罪所得稅等,而是能否出金以及金流來源是否正當。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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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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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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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9-1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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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有可能成立賭博罪,不過刑責輕,且法院見解不一。
但要注意的應該是網路博奕平台大多屬於詐騙,無法出金,即使有獲利,也是別的受害人被騙的贓款,反而會有被提告詐欺罪導致帳號被凍結的風險,應留意。
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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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9-1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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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8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實務上就網路下注部分亦有可能會成立賭博犯嫌,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且本件倘係犯罪所用或所得,得沒收之,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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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9-18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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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違法之疑義,不建議為之,且犯罪所得及犯罪所使用之器具均會沒入。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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