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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內代收代付

  • 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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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16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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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們好,

    請問一下如果我在國內的某個電商平台(下簡稱A,如露天、蝦皮...等)幫別人代付款國內其他交易平台(下簡稱B)的款項,中間會收取手續費,且A、B的幣別都是新台幣,這樣是否會觸犯法律呢?

    有看到會觸犯銀行法的是使用支付寶進行代收代付,但不曉得幣別都是台幣的話是否也會觸犯呢?

    註:B平台可先儲值,將錢放裡面再進行付款,亦是用新台幣計價。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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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16 23:55 最後編輯日期:112-05-10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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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做代收代付要得到主管機關許可。

    2、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與銀行法,即使市面上很多人在做,也不代表是合法的。只要被客戶檢舉,隨時可能被處罰,而有行政裁罰與刑事責任。

    3、本人有擔任一般公司與企業的法律顧問,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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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1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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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銀行法所規範的地下匯兌業務,確實已國外及國內異地為之才算,但你所稱均為臺幣的代收帶付,算是金流公司的業務範圍,必須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方得為之,甚且會有可能涉入第三方詐騙,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細節,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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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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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1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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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代收代付新台幣不違法。

    2、但是倘若涉及儲值或是外國貨幣,就已經違反銀行法。

    3、如果要經營相關事業,建議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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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2-1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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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29-1 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及銀行法等之犯行,此部分須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