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和對方有簽借據,但現在對方失約沒有履行,已讓對方延期數日(手機簡訊)仍無還款,
我想請教,能否直接申請[支付命令],還是要先投遞[存證信函]到對方戶籍地址?
PS:因為簽完借據後,對方已搬離租屋處,去向不明,故只能投遞戶籍地址
直接聲請支付命令即可
不過要向對方戶籍地法院聲請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直接聲請支付命令即可 不過要向對方戶籍地法院聲請
謝謝 K Law大大
所以存證信函只是算是先禮後兵,可有可無 ^^
對方戶籍地法院嗎,我明白了,感恩
如果對方已經給付遲延,您可直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而不一定要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有向對方催告或意思表示等功能,但即便沒有寄存證信函,還是可以直接進行督促程序或訴訟程序。不過如果有寄存証信函,再證明你已經”催告”此點,是很有用的,因為有時候就未定期限的債權法院會要證明已經催告,否則無從計算遲延利息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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