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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祝春 (吳祝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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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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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雖然內容是當被告逃亡或藏匿時才可通緝,但實務上做法其實通常是屢傳不到,或者無法拘提,往往不住在戶籍地或者告訴人提供錯誤資料,只要檢察官傳幾次不到,就可能會被通緝。而如果成立了刑案,縱使是金錢問題(可能是詐欺,背信,侵占),當被告避不出面屢傳不到時,還是有可能被通緝的。而如果是真的被通緝,就會有通緝書及通緝案號(如:X檢緝字第XX號),內政部警政署有一個”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系統,可供查詢。且由於警察可以直接逮捕或拘提通緝犯,所以如果直接去警察局訊問,可能會被直接拘提移送。所以建議您直接先上系統查詢,確認是否有被通緝;然後再製發佈通緝的地檢署歸案,如果沒有羈押理由,檢察署會直接裁定交保(還是會有保證金的)。而且最好投案時找律師陪同,就臨時有狀況時,會比較容易當場應付。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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