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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借他人經驗違法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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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09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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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我把蝦皮借給他人使用經營賣場 在9月/25收到衛生局公文 告知我違法藥事法 10/4前可以陳述 但我看到信已經是10/7號 公文上我違反多項 最嚴重的是藥事法第83條 有可能要被關 或罰款巨額 可是我不是當事人 也來不及寫陳述信 也是初犯 上網查大家都說初犯是罰款三萬 這樣我到底是會被關 還是收到罰款 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減輕刑責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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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0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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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3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6 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法人或團體名稱) 、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倘您並非藥商,而販賣藥品,抑或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陳列等即會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須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您可以先去電向承辦股人員詢問相關事宜,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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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09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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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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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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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0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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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委任律師提出陳述意見書,減輕處罰

     

    2、藥事法確實有刑責,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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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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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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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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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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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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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建議將手中的資料彙整,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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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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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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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1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帳號有借給他人使用。

    2、建議您要多蒐證自保,藥事法第83條罪刑很重,建議直接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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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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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本人之前妥善處理過數件類似案件,就您所述狀況,因資訊尚不完整,僅能初步判斷有涉及違反藥事法等刑責之可能,您可參考本人下述部落格或臉書上的文章,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討論答辯方向,以下是本人資訊,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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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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