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主趕人,該如何處理

- 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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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1-26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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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多年前趁其外婆過世利用偽造協議書辦理繼承,將房子擁有人過到他名下,並於日前欲趕我與母親離開房子,我已至法院遞狀提告偽造文書,靜待開庭。
目前房屋的產權名字皆為我大伯,但實際居住只有我與母親,因為大伯要變賣房子,故從遠地回來破壞門鎖出言恐嚇要我們搬遷,我們已至警局報案申請保護令要一些時日,他見我們不走,則揚言要搬進來跟我們住。
因產權爭議尚未開庭,以及保護令還未下來,想請問:
1.我們若不讓他進屋是否合法?若合法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
2.雖然房屋目前登記在他名下,但是用非法手段尚未開庭之故,我們已居住多年,是否現在仍有居住權?他要我們搬遷我們可以不理會嗎?
煩請法律專業人士解答迷津,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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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是倘您與您母親係無權占有不動產,此部分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您搬遷返還房屋;再者,就未造文書部分,需釐清有無證據可以證明?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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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是倘您與您母親係無權占有不動產,此部分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您搬遷返還房屋;再者,就未造文書部分,需釐清有無證據可以證明?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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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是倘您與您母親係無權占有不動產,此部分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您搬遷返還房屋;再者,就未造文書部分,需釐清有無證據可以證明?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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