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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勸導

  • aquao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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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13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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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第12條中描述得免舉發的情形若警察沒有經過勸導直接開單是違法的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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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13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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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
    是本件須釐清所違規事項有無上開法文第1項規定之適用?再者,縱使違規事項係第1項,因法文規定係”得予以勸導”非”應予以勸導”,司法警察還是可以逕行舉發,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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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1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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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個部分還是有授權給機關裁量,並不是規定一定要給予勸導。

    2、如果認定行政裁量有違法或是違反比例原則,還是可以提起陳述意見、行政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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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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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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